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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利宝保险在行动

2022-03-25  |   文章来源: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3.15”消费者权益日,利宝保险在行动

为扎实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教育宣传工作,根据银保监会统一部署,利宝保险将于314日至320日组织开展以“共促消费公平 共享数字金融”为主题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

3.15”消费者教育宣传周活动,利宝保险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加强保险机构服务意识和诚信文化建设为目的双管齐下开展。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为宗旨,提升服务品质、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活动内容

一是强化特殊群体金融权益保护,重视老年人、残障人士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普及宣传便利化服务和智能化服务,推动解决“数字鸿沟”

二是聚焦特定区域,利用数宇化技术拓展金融教育宣传活动和金融服务范围,大力倡导消费公平、依法维权,积极为消费者答疑解惑,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的宣教力度;

三是加强资管新规教育宣传,引导老年消费者“不乱

投”,年轻消费者“不乱货”,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性借贷理念,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是结合诚信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尤其是董监高人员的教育培训,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深植企业部。

利宝保险为了保证保险的“善”,一直在不断努力,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切实考虑消费者权益,让利宝保险出去的每一份保险产品,只为每个人、每个家庭带来强有力的保障。保护消费者的保险消费权益,利宝保险一直在行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大权力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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